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安全规范

快奥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规范,其目的是保证在运行、维修和检查工作期间人员和物体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所有零件都必须是:
     1.1 尺寸准确、机械和电气结构合理,用足够强度的无缺陷的材料制造。不许使用带石棉的材料。
     1.2 维修及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应特别注意零件规定尺寸的磨损程度,必要时应更换磨损的零件。
  2 本标准为了阐明问题给出的某个例子,不应认为是唯一可行的结构设计。对于具有同等功能、同等安全效果的其他方案都是许可的。
  3 本标准并不排除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技术的新发展,一个新的设计至少应满足本标准的各种安全要求。
  4 某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特定的条件下运行,在本标准中称为“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
如果属于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或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则应在设计阶段就予以明确。

  5 特殊条款如下:
      5.1 防火和建筑要求各国都不同,迄今,无论是在国际范围还是欧洲范围尚未统一协调起来。
  因此,本标准并不包括对防火和建筑的特殊要求。但建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尽可能采用阻燃材料制造。
      5.2 如果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特殊条件下,例如须在露天或易爆环境下工作,或例外情况用作紧急出口时,则应采用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相应设计准则、零件、材料和使用说明。
  此外,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露天运行时,建议用户提供顶棚和围封。
      5.3 对特殊的运输工具,如手推椅,带滚轮的旅行箱和行李小车等要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输送时,则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造、运输工具的制造者和客户之间应协调统一商定,采取特殊的措施。在实施这些措施及选择运输工具时,则须仔细考虑8.2.1对梯级、踏板或胶带规定的条件。在本标准中,没有能考虑这些措施来适应各种不同条件且使其标准化。
   6 本标准不包括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寿命的要求,因为这取决于安装地点和用户的特定使用条件。
  7 在制定本标准时,已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者的鲁莽轻率行为,但本标准所考虑的是正常使用而不是滥用。
  8 已经成立了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必要时可去阐明已定标准条款的精神,明确适合特殊情况的要求。

 具体规范

 1、围板、相邻区域、金属结构和照明
  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围板
  1.1.1 总则
  1.1.1.1 除乘客可踏上的梯级、踏板或胶带以及可接触的扶手带部分外,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所有机械运动部分均应完全封闭在无孔的围板或墙内。用于通风的孔是允许的。
  1.1.1.2 如果设法采取对公众不会产生危险的措施(例如房间门上锁,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可以允许运动部分不设围板。
  1.1.1.3 积聚的杂物(如润滑脂、油、灰尘、纸等)会有火灾的危险,因此应有可能在围板内部清扫污物。如果不能进行这种清扫,则应采取其他措施(如喷水系统或其他的灭火系统)以消除火灾的危险。
  1.1.2 围板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
  1.1.3 检查门和活板门
  1.1.3.1 检查门和活板门应该只设在必须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的位置。
  1.1.3.2 检查门和活板门只允许用一把钥匙或一件专用工具进行开启,这种钥匙或工具只应由指定人员掌管。
  如果人员已在检查门或活板门里面,即使不用钥匙也应能从里面把门打开。
  1.1.3.3 通往相邻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检查门或活板门应装设符合14.1.2的安全触点,以使当这些门打开时,相邻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不能运行。
  1.1.3.4 检查门和活板门应是无孔的,服务态度符合对围板所要求的同样条件

    1.1.4 通风孔  不允许通过各通风孔接触到任何运动部件

  1.1.5 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站立,应采取措施阻止人们翻越扶手装置,以免除跌落的危险。
  一般在自动扶梯较下边的站立区段,扶手装置有可能被翻越,而在较上边的区段扶手装置可以防止翻越,因此在较下边区段内应防止扶手装置被翻越。例如,可通过设置光滑的扶手装置外盖板,或设立与扶手装置并行的栏杆,或设置垂直于扶手装置的附加护架。
   在0.5m长度的扶手带表面垂直施加一个900N的均布力时,扶手装置的任何部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断裂或位移。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的扶手装置部分应是光滑的。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且应坚固和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此类压条或镶条不允许装设在围裙板上。
  沿运行方向的盖板连接处(特别是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使勾绊的危险降至极小。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和倒角状。
  护壁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其表面任何部位,垂直施加一个500N的力于25cm2的面积上时,不应出现大于4mm的凹陷和永久变形(可给定允差值)。
  允许采用玻璃做成护壁板,该种玻璃应当是不会裂成碎片的单层安全玻璃(钢化玻璃),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mm。 凸出物和凹口应无刃边。 围裙板应垂直,围裙板上缘或内盖板折线底部或防夹装置(见3.5)的刚性部分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面之间的垂直距离h2不应小于25mm。围裙板应是十分坚固、平滑,且是对接缝的。但是,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对围裙板的最不利部位,垂直施加一个1500N的力于25cm2的面积上,其凹陷不应大于4mm,且不应由此而导致永久变形。 对自动扶梯,应减少其梯级和围裙板之间滞阻的可能性。
内盖板和护壁板与水平面的倾斜角γ均不应小于25°。这一条款不适用于与护壁板相接的内盖板相连的水平部分,上述这一水平部分b4(直到护壁板)应小于30mm。 对于与水平面所成倾斜角小于45°的每一侧内盖板,其水平方向宽度b3应小于0.12m。两护壁板下部位置各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垂直于运行方向测量)不应大于其上部对应点位置间的水平距离。护壁板之间任何位置的水平距离应小于两扶手带之间的水平距离。
  例外情况:如果扶手带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扶手下边护壁板(除去围裙板区域)间距离时,则应满足下列附加要求:
  a)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梯级宽度z1至少为0.8m;
  b)梳齿相交线和扶手转向端投影之间的距离l2,应符合5.1.5.9要求,且建议增加至1.2m。
  包括扶手带在内的扶手转向端,距梳齿板的齿根部的纵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m(见图1中的L1和l2及X图)。
  1.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相邻区域
  1.2.1 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乘客。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见图2中b1),其纵深尺寸从扶手带转向端端部起算,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宽度增至扶手带中心距的两倍以上,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必须注意到,应将该畅通区看作整个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有时需要增大。
  多台连续而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具有相同的理论输送能力。
  1.2.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出入口区应具有一块安全立足地面,该地面从梳齿板根部起测量纵深至少为0.85m(见图1和X图的L1),对于8.3中所述及的梳齿板除外。
  1.2.3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m。

  1.2.4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外盖板上方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挡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例如一个无孔的三角板。

  如扶手带中心线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b9不小于0.5m时,则无须遵守这些要求。  

    1.3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金属结构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金属结构设计所依据的载荷是: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自重加上5000N/m2的乘客载荷[承载面积=z1×l1,其中z1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名义宽度;l1为两支承之间的距离],乘客载荷不需增加动荷系数。
  根据乘客载荷计算或实测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支承距离l1的1/750。
  对于公区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根据乘客载荷计算或实测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支承距离l1的1/1000。
  1.4 照明
  1.4.1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及其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和适当的照明。
  1.4.2 照明允许装在周边空间或在设备本身。在出入口,包括梳齿板处的光照度应和该区域所要求的光照度相一致。室内或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的光照度分别至少为50lx或15lx,这些均是在地面测出的值。
  1.5 运输
  完全装配好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或不能由人工运输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部件,应:
  a)设有供提升设备搬运的连接附件,或可供运输的装置;
  b)或设计一种可被套挂吊运的连接件(如:螺纹孔);
  c)或设计一种供提升设备及其他运输工具都容易被套挂的吊运装置。



  2 机房
  2.1 总则
  金属结构内的驱动和转向站、机房以及分离的机房,不允许非指定人员进入。
  这些机房只允许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行所必需的设备。
  对能有效地防止意外损害的火警器、直接灭火用的设备和喷洒头等消防器具 均允许放在机房内。提升驱动设备也允许放在这些机房中。
  注:参见第16章中的维修要求和检验须知的说明。
  2.2 入口
  2.2.1 进入各机房的通道和入口应便利和安全。
  进口处净高度不得少于1.8m。
  6.2.2 指定人员进入分离的机房以及驱动和转向站的检查门和活板门时,要求只能借助于楼梯进行。在难以安置楼梯的场合,允许使用满足下列条件的梯子:
  a)梯子应不致于滑倒或倾翻;
  b)在使用中梯子位置应与水平面呈65°~75°夹角。对于固定的或高度低于1.5m的情况例外;
  c)垂直梯高度最大达1.5m时,墙和梯子横档之间距离应至少为0.15m;
  d)梯子必须专用,应始终放在附近,随时可供使用,为此应制定必要的规定;
  e)梯子的上部应设一个或若干易于握持的把手;
  f)如梯子是非固定式的,应备有固定附着点。
  2.3 机房、驱动和转向站的结构和设施
  2.3.1 总则
  2.3.1.1 在机房和转向站内应有一块没有任何固定设备的、足够大的站立面积和空间,该空地的面积应至少为0.3m2,其较小一边的长度不少于0.5m。
  2.3.1.2 当主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适当的接近水平的立足平台,其面积不应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
  该平台可允许是固定的或可移动的。如系后者,应置于近处备用,为此应制定必要的规定。
  2.3.1.3 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式控制屏前的空间,应能使维修人员方便、安全地接近所有设备,特别是电气连接部分。其空间应按以下要求提供:
  a)在控制屏或控制柜宽度(但不可小于0.5m)范围的前方的区域内要有一个自由空间,其深度为0.8m;
  b)在需要对运动部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检查的地方应有一个底面积至少为0.5m×0.6m的自由空间;
  c)通往这些自由空间的通道,其宽度至少为0.5m。
  特殊情况;在没有运动部件的地方,通道宽度允许减至0.4m。
  2.3.1.4 在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的控制屏前面,供活动和工作的净高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2m。
  2.3.2 照明
  分离机房、各驱动和转向站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在金属结构内的驱动机房、转向站以及机房中的电气照明装置,应为常备的手提行灯;在这些地点的每一处应配备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
  电气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的电源应和主机电源分开,并由单独的供电电缆或由接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电源总开关之前的分支电缆供电。

  2.3.3 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能在驱动和转向站中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对于驱动装置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顺分支之间或者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这些停止开关的动作应能切断驱动主机电源,并使工作制动器制动,有效地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停止开关应为:
  a)手动的开关式;
  b)具有清晰的、永久性的转换位置标记;
  c)符合14.1.2.2的安全触点。

  3 扶手带

  3.1 总则
  每一扶手装置的顶部应装有运行的扶手带,其运行方向应与梯级、踏板或胶带相同。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差为0~+2%。
  3.2 扶手带超出梳齿板的延伸段
  在出入口,该延伸段的水平部分长度l3,自梳齿板齿根起至少为0.3m。
  对于倾斜式自动人行道,若出入口不设水平段,其扶手带延伸段的倾斜角允许与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相同。
  3.3 扶手带截面形状和位置
  3.3.1 扶手装置的扶手带截面及其导轨的成形组合件不应挤夹手指和手。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扶手带外缘与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b10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这个距离应保持至自动扶梯梯级上方向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方至少2.1m高度处。如果采取适当措施能免除伤害的危险,则这一高度可以酌量减小。
  对相互邻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扶手带的外缘间距离至少为120mm。
  3.3.2 扶手带宽度b2应在70mm与100mm之间。  7.3.3 扶手带与护壁边缘之间的距离b5不应超过50mm。  7.4 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扶手带中心线之间距离b1所超出围裙板之间距离的值不应大于0.45m。

  3.5 扶手带入口的保护
  3.5.1 扶手带在扶手转向端的入口处最低点与地板之间的距离h2不应小于0.1m,且不大于0.25m。

  3.5.2 扶手转向端顶点到扶手带入口处之间的水平距离l4应至少为0.3m。

  3.5.3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设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并应装设一个符合14.2.2.4.1k)规定的开关。
  3.6 梯级、踏板或胶带以上的高度
  扶手带距梯级前缘或踏板面或胶带面之间的垂直距离h1不应小于0.9m,且不大于1.1m。

  3.7 导向
  扶手带的导向和张紧应能使其在正常工作时不会脱离扶手导轨。
  3.8 用于公共交通型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断带监控装置
  如果制造厂商没有提供扶手带的破断载荷至少为25kN的证明,则应提供能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扶手带断带时停止运行的装置。


  4 梯级、踏板、胶带和梳齿板
  4.1 尺寸
   4 .1.1 梯级高度x1不应超过0.24m。
  若自动扶梯在停止运行时允许用作紧急出口,则梯级高度不应超过0.21m。
  4.1.2 梯级深度y1应至少为0.38m。
  4.1.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名义宽度z1不应小于0.58m,且不超过1.1m。
  对于倾斜角不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允许有较大的宽度。
  4.2 梯级、踏板和胶带的结构
  4.2.1 梯级、踏板或胶带应能承受工作中的负载,在连续承受6000N/m2的均布载荷情况下所产生的变形,不应妨碍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正常功能。
  为确定胶带尺寸,应以其有效宽度乘以1m长的面积作为这一特定负载的基础

  4.2.2 梯级和踏板应满足下列试验要求:
  4.2.2.1 静载试验
  4.2.2.1.1 梯级
  梯级应进行抗弯变形试验。试验方法是在梯级踏面中央部位,通过一块钢制垫板,垂直施加一个3000N的力(包括垫板重量)。该垫板的面积为0.2m×0.3m、厚度至少为25mm,并使其0.2m的一边与梯级前缘平行,0.3m的一边与梯级前缘垂直。
  试验中,在梯级踏面所测得的挠度,不应大于4mm,且应无永久变形(可给定允差值)。
  这一试验应对完整的梯级部件,包括滚轮(不转动)通轴或短轴(如果有的话),在水平位置(水平支承)以及梯级可适用的最大倾斜角度(倾斜支承)情况下进行。
  对于所有倾斜角都小于上述最大倾斜角度的梯级则无需重新试验;同样,对安装竣工的梯级,即与自动扶梯导轨和金属结构装配在一起后的梯级可不必进行试验。
  4.2.2.1.2 踏板
  踏板应进行抗弯变形试验,试验方法是在1m2踏板上作用7500N的力(包括垫板重量),该力通过一块钢制垫板,垂直作用在踏面的中央,该垫板的面积为0.30m×0.45m、厚度至少为25mm,并使0.45m的一边与踏板侧边平行。
  对于较大和较小面积的踏板,所施加的试验力和负载(垫板)面积需按比例地变更,此时,负载面(垫板)的边长比应为1:1.5;但是,垂直施加的力不应小于3000N(包括垫板重量),垫板的面积不小于0.2m×0.3m,其厚度不小于25mm。
  试验中,在踏板表面所测得的挠度,不应大于4mm,且应无永久变形(可给定允差值)。
  该试验应对完整的踏板,包括滚轮(不转动)通轴或短轴(如果有的话)在水平位置进行。安装竣工的踏板,即与自动人行道导轨和金属结构配在一起后的踏板可不必进行试验。
  4.2.2.2 动载试验
  4.2.2.2.1 梯级
  梯级应在其可选用的最大倾斜角度(倾斜支承)情况下,与滚轮(不转动)通轴或短轴(如果有的话)一起进行试验。该试验以5~20Hz之间的任一频率,施加500~3000N之间的脉动载荷进行至少5×106次循环,以获得一个无干扰的谐振力波。载荷应垂直施加于踏板表面的一块尺寸为0.2m×0.3m、厚度至少为25mm的钢板上,钢板应按8.2.2.1.1的规定,放在踏板表面中央。
  通过试验,梯级不应出现断裂现象和在踏板表面不产生大于4mm的永久变形。
  试验过程中,如果滚轮损坏可允许更换。
  4.2.2.2.2 踏板
  无论尺寸大小的踏板均应与滚轮(不转动)通轴或短轴(如果有的话)一起在水平位置进行试验。该试验以5~20Hz之间的任一频率,施加500~3000N之间的脉动载荷进行至少5×106次循环,以获得一个无干扰的谐振力波。载荷应垂直施加于踏板表面中央的一块尺寸为0.2m×0.3m、厚度至少为25mm的钢板上。
  通过试验,踏板不应出现断裂现象和在踏板表面不产生大于4mm的永久变形。
  试验过程中,如果滚轮损坏可允许更换。
  4.2.3 梯级踏面和踏板(见图1中X图)
  4.2.3.1 梯级踏面和踏板的表面应具有沿运行方向的、且与梳齿板的梳齿相啮合的齿槽。
  自动扶梯的梯级踏面,在载客分支应是水平的。
  4.2.3.2 齿槽的宽度b7不应小于5mm,且不大于7mm。
  4.2.3.3 齿槽的深度h7不应小于10mm。
  4.2.3.4 齿的宽度b8不应小于2.5mm,且不大于5mm。
  4.2.3.5 梯级踏面、梯级踢板或踏板,其两侧边缘不应有齿槽。
  4.2.3.6 梯级踏面与踢板的交接处应消除锐角。
  4.2.4 胶带(见图1中X图)
  4.2.4.1 胶带应具有沿运行方向的、且与梳齿板的梳具相啮合的齿槽。
  4.2.4.2 齿槽的宽度b7不应小于4.5mm,且不大于7mm。该宽度应在胶带的踏面上测量。
  4.2.4.3 齿槽的深度h7不应小于5mm。
  4.2.4.4 齿的宽度b8不应小于4.5mm,且不大于8mm。该宽度应在胶带的踏面上测量。
  4.2.4.5 胶带的两侧边缘不应是齿槽。
  胶带的拼接应保证其踏面的连续一致性。
  4.2.4.6 具有边缘支承的带式自动人行道
  4.2.4.6.1 如果踏步胶带在横向是刚性的,并且仅在其边缘用滚轮支承时,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运行条件下的张紧胶带动上通过一块0.15m×0.25m×0.02m的钢制垫板施加一个750N(包括垫板重量)的力,该垫板应放置在两侧支承滚轮的中间位置,其纵向轴线与胶带的纵轴平行,此时中央的挠度不应大于0.01z3,此处z3为支承滚轮之间的横向距离(见图5中的z3)。 沿胶带中心线应装设附加支撑,其间距不应大于2m,当按4.2.4.6.1.1所相应的条件加载时,这些支撑的表面与胶带的底面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m。
  4.2.5 梯级踢板
  梯级踢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梯级踢板表面应做成合适的楞齿,齿形表面应光滑;梯级踏面的前端,应与相邻梯级踢板的齿槽相啮合。
  4.3 梳齿板
  4.3.1 总则
  梳齿板应装在两端出入口处,以使乘客方便地上下。
  4.3.2 结构
  4.3.2.1 梳齿板的齿应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齿槽相啮合,在梳齿板踏面位置测量梳齿的宽度不应小于2.5mm。
  4.3.2.2 梳齿板的端部应修成圆角,其形状应做成使其在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之间造成夹脚的危险尽可能降至最低。
  梳齿端的圆角半径不应大于2mm。
  4.3.2.3 梳齿板的梳齿应具有一种使乘客在离开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时,不会绊倒的形状和斜度。
  4.3.2.4 梳齿板或其支撑结构应为可调式的,以保证正确啮合。梳齿板应易于更换。
  4.3.2.5 对于自动扶梯和踏板式自动人行道的梳齿板应具有适当的刚度,并应设计成当有异物卡入时,其梳齿在变形或断裂的情况下,仍能保持与梯级或踏板正常啮合。
  对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的梳齿板应是坚固的。当异物卡入时,胶带的齿条允许变形,但是梳齿仍应与齿槽保持啮合。
  4.3.2.6 如果卡入异物后并不是8.3.2.5所述的状态,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胶带或梳齿板支撑结构的危险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停止运行。

  5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
  5.1 梯级和踏板的链式驱动
  5.1.1 自动扶梯的梯级至少应用两根钢质链条驱动,梯级的每侧至少应有一根。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踏板在工作区段内的平行运动用其他机械方法保证的话,允许用一根钢质链条驱动。
  5.1.2 每根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这一系数是链条的断裂强度与链条所受静力之比。静力是指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链条承受5.3规定载荷时的张力,同时链条还承受张紧装置所产生的张力。
  当使用一根以上链条时,可假定各链条平均承受载荷。
  5.1.3 链条应能连续和自动地张紧,不允许用拉伸弹簧作张紧装置。如果用重块张紧时,一旦悬挂装置断裂,重块应能安全地被截住。
  5.2 胶带的滚筒驱动
  5.2.1 胶带及其接头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这一系数是胶带及其接头的断裂强度与胶带所受静力之比。静力是指自动人行道胶带承受5.3规定载荷时的张力,同时胶带还承受张紧装置所产生的张力。
  5.2.2 胶带由滚筒驱动并应能连续和自动地张紧,不允许用拉伸弹簧作张紧装置。如果用重块张紧时,一旦悬挂装置断裂,重块应能安全地被截住。
  5.3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其他驱动方式
  若其安全性和运行功能至少与9.1和9.2中所规定的相同时,可允许采用其他驱动方式。



  6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以及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导向
  6.1 倾斜角度和梯级位置
  6.1.1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α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α允许增至35°。
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6.1.2 自动扶梯梯级踏板表面在工作区段应是水平的。
  6.1.3 自动扶梯梯级在出入口处应有导向,使其从梳齿板出来的梯级前缘和进入梳齿板梯级后缘至少应有一段0.8m长的水平移动距离。该距离从L1点起测量。 在水平运动段内,两个相邻梯级之间的高度误差最大允许为4mm。 若额定速度大于0.50m/s或提升高度大于6m,该水平移动距离应至少为1.2m,该距离从L1点起测量。
  6.1.4 自动扶梯从倾斜区段到上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应:
  额定速度υ≤0.50m/s时,不小于1.0m;
  额定速度υ>0.50m/s时,不小于1.5m。
  自动扶梯从倾斜区段到下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小于1m(与额定速度无关)。
  6.1.5 胶带式自动人行道从倾斜区段到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小于0.4m。
  踏板式自动人行道则不必要规定曲率半径,因为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最大允许间隙总是足够大的。
  6.1.6 倾斜角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其上部出入口的踏板或胶带在进入梳齿之前或离开梳齿之后,应至少有一段为0.4m长、最大倾角为6°的运行距离。
  对踏板式自动人行道,具有类似于10.1.3所规定的如下水平入口距离:
  离开梳齿的踏板前缘和进入梳齿的踏板后缘,至少应有0.4m以上的一段不改变角度的距离。
   6.2 梯级、踏板及胶带的导向
  6.2.1 应采取措施以使在驱动装置出现故障时,梯级或踏板只能在其导轨系统中产生有限度的移动,并在胶带断裂时防止胶带脱离导轨。 本要求仅适用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工作区段内。
  6.2.2 在梳齿板区段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梳齿和踏板齿槽正确啮合。 胶带在该区段应用一个适当的方法支撑。例如:滚筒、滚轮、滑板。

    7 梯级或踏板之间的间隙,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的间隙
  7.1 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
  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路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超过6mm。  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允许增至8mm。     7.2 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的间隙
  7.2.1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在两侧对称位置处测得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7.2.2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的横向摆动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7.3 梳齿板的梳齿与梯级或踏板齿槽的啮合深度
  7.3.1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h8应至少为6mm。
 7.3.2 间隙h6不应超过4mm。
  7.4 梳齿板梳齿与胶带齿槽啮合深度
  7.4.1 梳齿板梳齿与胶带齿槽啮合深度h8应至少为4mm。
 7.4.2 间隙h6不应超过4mm。 

  8 定期检查和试验
  定期检查和试验的目的是要确定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安全运行,并应针对下列内容进行:
  a)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动作;
  b)按规定的制动器试验;
  c)各驱动元件是否有可见的磨损及损坏痕迹,胶带或链条是否有足够的张力;
  d)梯级、踏板或胶带是否有损坏,运行和导向是否正常;
  e)本标准所规定的尺寸和公差;
  f)梳齿板的状况与调整是否适当;
  g)检查护壁板和围裙板;
  h)检查扶手带;
  i)驱动站的接地端和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偶然带电的不同部位之间连接的电气连续性试验。
  
  9 投入运行、维修和保养
  制造厂应提供使用、维修和保养说明书。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由称职的人员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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